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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3-11-24 来源:新闻资讯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县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机构: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制定《连云港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丙级机构)资质的认可工作。

  第二条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初审:

  (七)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九)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经营事物的规模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市安监局官方网站下载,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有关基础要求(附录2)。

  第三条申请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条县级安监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不是受理。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附录3);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申请单位将县级安监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出示《丙级机构资格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4)。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丙级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5),并写明不予技术评审的原因。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

  第六条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备齐技术评审所需的考核盲样、考核试题、有关联的资料和表格,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并于现场技术考核前交接给专家组。

  第九条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从市职业卫生专家库或省、邻市的职业卫生专家中聘请抽取3-5人。专家组应当满足技术评审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专家组组长由评审组织部门确定,并对技术评审的技术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专家组应当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单位做技术评审。

  (一)交接模拟评价试题、考核盲样。专家组到达考核现场后,与申请单位做考核盲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模拟试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二)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3.专家组组长介绍技术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等,介绍评审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申明;

  1.书面考试。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必须参加考试,并考试合格,评价岗位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3人,检测岗位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3人,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2.职业卫生工程口试与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专家组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口试,并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3.盲样考核。申请单位理应当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

  4.检测工作员操作技能考核。按照专家组指定的考核题目,申请单位检测工作员独立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

  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聘用证明、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六)召开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为专家组成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七)反馈考核意见。专家组就技术考核情况与申请单位负责人做沟通,反馈考核意见。

  (八)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技术考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申请单位理应当按照专家组的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组织专家组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审,并由专家组提出复核或复审意见。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当在结束现场技术考核后,将考核评审原始记录、专家组技术考核报告(整改复核或复审意见)及有关联的资料交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

  第十五条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自接到技术评审报告等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的要求,经过综合审查并报市安监局领导审定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决定予以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由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向申请单位下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市安监局对获得《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报省安监局备案,并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向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时,应当填写《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录6),并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有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的,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要求需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有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申请资质延续,填写《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录7),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单位组织并且开展资质延续的认可工作,对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取消资质。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其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作废。